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5-06-17浏览次数:89748


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国传媒大学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传媒大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一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三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15年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传媒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含普通类、艺术类、非通用语类、自主招生、中外合作办学等)和高职专业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和高职专业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校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需求,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模、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深入开展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考虑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招生办公室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分省招生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  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学校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准后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区、市)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为准。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第十四条 外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除考生所在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不组织英语口试加试外,报考我校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英语口试加试且成绩达到本省(区、市)成绩满分80%(含)以上。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五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提档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款 普通本科录取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款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四款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设定专业志愿级差,第一、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同等条件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第五款 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按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从高到低(实际高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成绩排队)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六款 上海生源考生报考理工科专业的选测科目必须为物理。

第七款 浙江省招生计划只录取参加第一类考试科目组考试的考生。

第八款 江苏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江苏省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  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即按照考生“语、数、外三门原始分+政策性奖励分+附加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分)的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该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政策性照顾分加分考生;若该分数还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将选测科目等级换算为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将4门必测科目等级换算为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A+=4分、A=3分、B+=2分、B=1分。)

第九款  少数民族预科生(含新疆两年预科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按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款  对于其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学校将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门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非通用语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非通用语本科专业在部分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投放招生计划,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主招生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自主招生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时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普通类本科专业仅录取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招生监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主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由监察处等主要职能部门参加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监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中国传媒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关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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