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1-04-20浏览次数:212969

中国传媒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国传媒大学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传媒大学(原北京广播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一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三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11年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国传媒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含艺术类、自主选拔录取本科、非通用语本科等)和高职学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含艺术类本科、自主选拔录取本科、非通用语本科等)和高职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考虑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专业、分省来源计划。分专业、分省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准后下达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为准。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外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除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不组织英语口试加试外,报考我校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英语口试加试且成绩良好。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新生入学后外语课教学只安排英语。 

    第十三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属艺术类专业,其中部分计划学校不组织专业加试,按照普通专业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数字游戏设计专业属艺术类专业,其中游戏设计技术方向学校不组织专业加试,按照普通专业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等七个小语种专业在高考提前批次招生,即在部分省市投放提前批次招生计划,与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公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院校同批次录取,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录取时考虑英语口语加试成绩,按照普通专业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除提前批次招生的小语种专业外,学校其他普通类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重点本科录取线。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款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其实际高考成绩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三款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在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设定专业志愿级差,第一、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的专业志愿之间按并行专业志愿考虑;同等条件时,依次按英语(文、理科)、语文(文科)或数学(理科)、文综(文科)或理综(理科)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第四款 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在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英语(文、理科)、语文(文科)或数学(理科)、文综(文科)或理综(理科)科目成绩排队)调剂到尚未录满、且与所报专业志愿相近的专业,纯理工科类专业不接收所报专业志愿皆为文科类专业的理科调剂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五款 浙江省招生计划只录取参加第一类考试科目组考试的考生。

     第六款  江苏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 B,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江苏省本科重点批次录取线。

第三  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即按照考生“语、数、外三门原始分+政策性奖励分+附加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分)的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该分数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将选测科目等级换算为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将4门必测科目等级换算为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A+=4分、A=3分、B+=2分、B=1分。)

 第七款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按实际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八款  对于其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学校将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门录取政策。

   

 第十七条  自主选拔录取专业录取原则

英语(节目主持方向)、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新媒体编辑方向)专业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所有被认定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的考生,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中重点本科批次的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新媒体编辑方向)专业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11调档线下20分(满分750分),英语(节目主持方向)专业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11调档线下30分(满分750分),且在当地省重点控制线上,即予录取。

 

第十八条  自主选拔录取专业中获得拔尖创新人才录取资格的考生,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重点控制线(满分750分),即予录取。艺术类专业中获得拔尖创新人才录取资格的考生,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高考成绩录取的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本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95%(满分750分),即予录取;按专业排名录取的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本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90%(满分750分),即予录取。

 

第六章  招生监察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由监察处等主要职能部门参加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监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国传媒大学对艺术类等本科专业的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中国传媒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关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国传媒大学网址:http://www.cuc.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eng.cuc.edu.cn;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577937065779256 传真:010-65779141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